机构职责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归口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与协调推进处、民族团结促进处(共同发展处)、文化宣传教育处。
自治区民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民族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承担自治区民委委员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三)研究提出自治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起草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提出自治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
(五)研究提出自治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推动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工作。
(六)研究提出自治区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策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拟订和实施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研究提出自治区协调民族关系的政策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八)统筹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据职责组织协调全区重大庆典活动和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参与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
办公时间
夏季 早上 8:30——12:00 下午 14:30——18:30
冬季 早上 8:30——12:00 下午 14:00——18:00
联系方式
自治区民委办公室 0951—6363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