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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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条例》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配套法规体系,为促进宁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自起草以来,积极争取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国家民委等有关方面的指导支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抓、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和民宗外侨委、自治区司法厅充分沟通、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及自治区民族工作领域最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通过前期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不仅学到了外省区成熟的立法经验,也获得了全国人大、国家民委及有关省区的有力指导和宝贵建议,为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坚持四条思路。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是新时代民族工作中必须牢牢把握的鲜明主线和战略任务。以此为红线指导立法工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评价标准,贯穿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领域各环节。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多方多次征求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自治区确定的“守好民族团结生命线”等重要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聚焦解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大现实问题。四是坚持原则性和实践性相结合。将党和国家的意志转化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规范,将我区多年来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成功实践经验转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原则;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立法原则性和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明确六项重点。明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类社会组织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工作要求;明确基层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的相关要求;明确建立优惠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明确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条例》采用章节式结构,共分八章4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全社会共同守护促进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二是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工作体制机制。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共场所及家庭等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四是规定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主要内容、载体、创建工作原则、实践活动、测评指标体系等;五是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社会监督及惩处机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