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全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向申请人提交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办法》规定,自治区内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自治区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2.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二)申请材料
1.一般材料
(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须提交原件3份);
(2)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非法人组织备案证书(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须提交原件1份);
(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须提交原件各1份);
(5)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包括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
(7)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包括服务栏目和功能材料说明、域名注册证明材料(须提交原件各1份)。
2.其他材料
申请提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须提交原件1份);
(2)用户协议范本(须提交原件1份);
(3)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须提交原件1份)。
《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为提升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确保申请人按照《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自治区宗教事务局指定了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自学资料(见附件)。在进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审批时,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将以适当方式对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进行测试。
特此通告。
附:信息审核人员自学资料目录
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中国佛教基础知识
中国道教基础知识
中国伊斯兰教基础知识
中国天主教基础知识
中国基督教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以上学习资料可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查看,也可通过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宗教工作应知应会”丛书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