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宗函〔2016〕5号
(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道教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继承道教传统,加强传度活动管理,规范传度仪式,根据国家宗教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传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能严格遵守正一派基本规戒;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有一定文化知识;
(四)本人师父和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同意。师父已羽化的,需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同意;
(五)住宫观学习二年以上或跟随师父学习道教科仪二年以上,能习诵道教《早晚功课经》。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道之士,可以向当地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正一派宫观申请传度。申请传度由本人书面提出,师父出具同意传度的信函,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推荐。师父已羽化的,需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出具推荐函。
第四条 在本区住观的非本区学道人员申请传度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省级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进行核验后,报自治区道教协会审核。
第五条 正一派传度活动由自治区道教协会主办,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
第六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二)有合格的传度师、保举师和监度师等三师人选;
(三)能如法如仪举办传度仪式。
第七条 “三师”人选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已授箓;
(二)有良好的正一派风范;
(三)熟悉道教正一派科仪,具备一定的道教学识;
(四)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八条 “三师”人选由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提出,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道教协会核准后礼聘。
第九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对申请传度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自治区道教协会进行批复;当地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向设区的市级道教协会申请,设区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向自治区道教协会申请;
(二)按照正一派传统科仪,举行传度仪式;
(三)完成传度仪式后,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向受传度者颁发由“三师”和该宫观共同签章的传度证。
第十条 传度活动结束后,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应对受传度者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传度证只作道教徒信仰道教证明或认定授箓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传度证式样和规格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监制,自治区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可向受传度者适当收取必要费用,收费标准由自治区道教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办法的,自治区道教协会宣布传度无效,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